格式条款风险解析——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格式条款的法定界定

格式条款归属于民法合同编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弱势交易方的公平交易权与信赖利益。 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拟定方手握规则制定权,相对方只有接受或者走开的选择。就是这么回事,没商量余地。
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范本截图
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范本截图

两类情景的裁判差异

两类情景的裁判差异
两类情景的裁判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房屋租赁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里,出租方是品牌中介,合同里的”提前退租押金全额不退”条款,用三号加粗红字标在了合同首页的备注区,签约当天还给承租人指着这条读了一遍,承租人签了知情确认书。承租人后来因为工作调动提前退租,起诉要求退押金,法院驳回了诉请。 第二个案子里,条款内容一模一样,只是中介把它印在了合同最后一页的角落里,字号比正文小两号,签约的时候没提,也没有任何确认。法院最终判决,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介必须全额退押金。 你猜核心区别在哪? 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这是法院裁判这类纠纷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只要拟定方没对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做特别提示,哪怕你印在合同里,也等于没有。说实话,换做是你,签合同的时候会翻完几十页密密麻麻的小字吗?对吧?

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我特意翻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2022—202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里面统计,该区间全北京法院审结的房屋租赁格式条款纠纷中,62.3%的案件里,出租方因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法院认定格式条款不生效或者直接无效。 超过八成的个人承租人,都不会特意留意出租人预先拟好的藏在角落的不公平条款。这份数据也侧面印证了立法偏向保护弱势相对方的初衷。
2022-2024北京房屋租赁纠纷裁判数据统计图
2022-2024北京房屋租赁纠纷裁判数据统计图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来说,防控风险其实不需要搞多么复杂的制度,三个动作就能覆盖全流程。 签约前,拿出手机对需要特别提示的格式条款,以及你向对方逐条讲解的过程全程录像,录像文件上传至个人云端相册,留存至交易履行完毕后6个月。 履行过程中,对方如果就格式条款内容提出书面质疑,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的书面解释函,由对方签字确认后,原件放入专门的合同档案盒留存。 纠纷刚萌芽,对方提出异议的7天内,携带全套合同、提示凭证到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预调解,留存好调解笔录原件。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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