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网络交易——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网络交易立法的核心法理边界

网络交易领域的立法核心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原文表述为:「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以及公开透明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不同,网络交易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经营者掌握商品全部信息,也握有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所以立法从一开始就偏向了弱势一方。这不是偏袒,是把失衡的地位拉回平衡,对吧?

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格式条款展示图
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格式条款展示图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在哪

我接触过两个事实几乎一模一样的网络交易纠纷,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第一个案子,主播直播卖进口美妆,明确在商品小黄车的详情页首屏,用加粗红色字体标了「特殊美妆商品,拆封后不退不换」,下单流程里设置了必须点击「已阅读并同意规则」才能跳转付款。后来消费者拆封后说自己过敏要退,法院判消费者败诉。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主播卖进口美妆,同样有「拆封不退」的规则,但这个规则只放在主播个人主页最底部的用户须知里,商品详情页、下单页完全没有提示,消费者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个规则,最后法院判卖家退款退货。

两个案子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提前明确告知格式条款内容。这就是立法划下的硬线,谁跨过去谁承担责任。

说实话,不少商家败诉之后还喊冤,说我明明有这个规则啊。真的不冤!你把规则藏在没人翻得到的角落,和没这个规则有什么区别?

网络交易纠纷裁判文书原文页
网络交易纠纷裁判文书原文页

实证数据里的立法真实导向

实证数据里的立法真实导向
实证数据里的立法真实导向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4年度《网络交易纠纷司法审判发展报告》,统计了1500余份生效裁判,数据显示,86%被判承担违约责任的经营者,败诉原因都是未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内容。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数据一点都不意外。立法的初衷本来就是倒逼经营者把规则摆到台面上,不能玩暗箱操作那一套。你把消费者蒙在鼓里赚信息差的钱,出了问题当然要你负责。

给所有做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三个实打实的动作建议:

上架商品前,把退换货、质保、责任限制这类核心规则,以不小于14号的加粗字体放在商品详情页首屏,同时完整截图保存详情页,上传至第三方存证平台留存,确认存证成功后再开放下单。

交易履行中,只要消费者对任何条款内容提出疑问,必须在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答复,不要只发语音,答复后截图保存聊天记录,存入对应订单的档案文件夹。

纠纷萌芽时,收到消费者投诉或异议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书面协商方案,发送至消费者预留的联系邮箱,同时留存邮件发送成功截图和方案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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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立法规范网络交易——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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