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属性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属性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属性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法律还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具体情形。

它保护的法益是双重的: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避免劳动者被任意辞退失去生活来源,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让用人单位可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优化人力结构。

劳动合同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远高于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能走,用人单位想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还得走完全部法定程序。

说实话,很多老板对这点没概念。总觉得我开工资,想开谁就开谁。

同类违纪的不同判决对比

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都是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案子公司赢了。另一个案子,公司赔了十万块。

差异在哪?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赢的那个案子,公司的员工手册入职当天就让劳动者签字了,签字页明确列了“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亲笔签的名,存了档。法院认。

输的那个案子,公司的制度是放在内网的,从来没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也没证据证明劳动者登录浏览过。公司说“所有人都知道啊”,没用啊,法律不认。哪怕劳动者真的知道,你拿不出证据,就是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手册签字确认页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手册签字确认页

说真的,这事儿挺冤的。明明错在劳动者旷工,最后公司反而掏钱,怪谁呢?

裁判数据里藏的真实规律

2022—2024年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里明确统计,全省审结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胜诉率仅为31.2%,超过六成的案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其中,72%的败诉案件栽在程序瑕疵上,要么是没公示制度,要么是没通知工会,根本不是实体问题。

2022-2024广东劳动争议解除案件胜诉率柱状图
2022-2024广东劳动争议解除案件胜诉率柱状图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也不是偏向谁,立法就是这么定的。法律就是要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毕竟你掌握主动权,当然要你拿证据。

签约入职环节,把岗位要求、劳动纪律和解除条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要求劳动者在每一页附件都签字,合同正文也要签骑缝,原件存入公司人事档案,至少保管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用工履行过程中,发现劳动者第一次出现符合解除条件的违纪行为,当日就要要求劳动者本人签署违纪情况确认书,劳动者拒不签字的,立即按照劳动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送书面违纪告知,EMS底单标注清楚文件名称,底单和寄件凭证扫描存档,纸质版留存。

启动解除程序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告知公司工会,就解除决定听取工会意见,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留存,没有设立工会的,要将解除情况书面告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留存沟通记录和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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