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浅析——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公平原则的法律界定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原文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它保护的法益是民事交易中的信赖利益与稳定的交易秩序,核心功能是纠正交易双方因信息差、地位差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对称。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公平原则就是写在法条里的漂亮话,实际判案用不上。那可大错特错。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原文书页截图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原文书页截图

同是租金调整,结果为什么天差地别

2022年南方某中院审理过一起案子:承租人和房东签了五年门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每年涨租幅度不超过当年CPI涨幅,合同到期前四个月,房东发了书面通知,告知下一年度涨租3%,完全符合约定。承租人觉得涨太多,起诉要求确认涨租无效,法院驳回了请求。 同一年,北方某基层法院的另一起案子:承租人和房东签了一年住房租赁合同,刚收完两个月房租,房东突然发消息说周边涨价,每月要涨两百,不涨就立刻搬离。承租人起诉要求房东承担违约金,法院全额支持了诉求。 两个案子都是租金调整,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超出了交易主体的合理预期边界。 第一个案子,涨租规则提前写进合同,房东也提前留足了协商准备时间,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二个案子,签合同时说好一年租金不变,刚住进去就坐地起价,所有的搬迁成本、租金上涨压力都扔给承租人,房东一点代价都不付,明显失衡。 离谱的是,还有的房东签完合同才一周就涨价。这换谁受得了。
房屋租赁租金调整争议裁判文书节选
房屋租赁租金调整争议裁判文书节选

裁判数据里的公平原则适用逻辑

裁判数据里的公平原则适用逻辑
裁判数据里的公平原则适用逻辑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1—2023年度全国房屋租赁纠纷裁判数据,在所有援引公平原则裁判的案件中,只有不到8%的案件,是法院主动调整了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 也就是说,法官不会随便拿公平原则当万金油,更不会随便推翻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它是用来补合同漏洞的,不是用来毁合同约定的。只有当结果明显不公,突破了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底线,法院才会动用公平原则做调整。 给大家三个实实在在的风控动作: 签约前,把租金调整、违约责任、变更解除的所有条件都写进合同正文,双方签字盖章后,你要扫描一份完整原件,上传到个人云盘存储,原件放入专门的合同文件袋收纳。 履行过程中,只要对方提出任何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你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所有沟通留文字记录,不要只靠语音沟通达成口头约定。 纠纷刚萌芽的时候,要是对方已经做出违约动作,你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找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书面调解记录,固定对方违约的事实,不要拖到对方收回房屋再找证据。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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