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以劳动关系用工场景为切入视角

隐私保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隐私保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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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保护的核心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原文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件事归民法人格权编管,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私人生活安宁。和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一样,收集隐私的一方(比如用人单位)天生掌握信息优势,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对称的——法律给收集方套了更紧的笼子,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说实话,很多管理者都没当回事。觉得我花钱雇人,查点信息怎么了。错得离谱。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我接触过两个类似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公司入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HR主动提醒员工在复印件上标注仅用于社保开户,这个是合法的,哪怕员工事后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任何诉求。

第二个,公司要求入职员工必须提供近半年的银行交易流水,还要显示所有交易的对手方信息,不提供就不发offer。员工忍不下这口气,起诉后法院判公司侵权。

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是否超出用工管理的必要限度。你要核实身份,要办社保,要发工资,要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完全合理。你要查人每个月钱花在哪,工资多少,有没有外债,这些和履行劳动合同有半毛钱关系?

证明之前的工资水平,完全可以要离职证明或者前单位的收入证明,没必要扒人家的银行明细。说白了,你越界了。

劳动关系员工隐私收集边界示意图
劳动关系员工隐私收集边界示意图

实证数据的观察总结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3年度劳动隐私权纠纷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一共117件,企业败诉率达到72%。其中超过八成的败诉案件,企业错就错在越界收集信息。

从2020年到2023年,这类案件的收案量涨了快一倍。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醒得太快,企业的合规脚步跟得太慢。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收集行为都必然侵权。只要你卡着必要限度的线走,完全没问题。

2020-2023企业隐私侵权败诉率统计图
2020-2023企业隐私侵权败诉率统计图

日常用工过程中,每拿到一份员工的隐私材料,都要在纸质件空白处标注“仅用于XX用途,其他用途无效”,电子材料要加水印标注,标注完成后对结果拍照或截图,存入员工的电子档案库。

确定入职材料清单的时候,把每一项需要收集的隐私信息列在清单上,每一条后标注收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用途,让员工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袋。

员工离职后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要在10个工作日内梳理出不需要法定留存的信息,完成删除后给员工发书面确认,同时留存删除操作的录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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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隐私保护——以劳动关系用工场景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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