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浅析——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自愿原则的法律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它归属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范畴,核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财产权利与交易信赖利益,不存在天然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但它始终偏向保护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方的权益,这是立法的初衷。

很多人对它的理解停留在“你情我愿”的表层,完全没意识到,哪怕你签了字,只要签字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这份协议照样可以被推翻。

民法典自愿原则条文原文截图
民法典自愿原则条文原文截图

两类租赁场景的判决差异对比

先讲第一个案子。租客租了临街商铺开便利店,租约还有两年到期,房东因为周边租金涨了,找租客谈涨租,租客算了算人流,同意涨十个点,双方补签了补充协议,后来房东打官司要按新租金收,法院认了这份协议。

再讲第二个。租客刚毕业找房子,押一付三给了钱,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偷偷加了一条“退租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否则押金全扣”,租客当时要赶火车,房东说不签就不退之前转的定金,租客只能签了,后来退租的时候房东扣了押金,租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这条款无效,退了押金。

两个案子都涉及租约变更,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区别是什么?其实就是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第一个案子里租客完全有时间考虑,有选择不同意的空间,所以自愿真实,效力没问题。第二个案子里房东利用租客已经付了定金、赶时间的劣势,强加条款,本质就是违反了自愿原则。

房屋租赁协商签约场景示意图
房屋租赁协商签约场景示意图

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根据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该区间内北京全市法院审结的涉违反自愿原则的房屋租赁纠纷共1127件,其中超过84%的胜诉案件,原告都拿出了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意思表示不自由——比如聊天记录、录音、报警记录。剩下不到6%的案件,原告仅仅主张“我当时不愿意”,拿不出任何证据,全部被驳回诉讼请求。

说实话,这个结果一点都不意外。法律保护自愿,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自己不保留证据,谁也帮不了你。不过话说回来,实践中真的有很多人忽略这点,被坑了才想起来找证据,晚了。

针对普通租赁参与者,给三个落地的动作:

事前签合同前,打开手机录音机录制全程协商过程,录制完成后将文件上传到个人加密云端硬盘,保留至租约到期后六个月。

事中履行过程中,对方临时提出变更租约的要求,如果你不同意,三个自然工作日内发送带已读回执的文字消息明确拒绝,截图保存该消息到手机单独相册,不要删除。

事后发现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证据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索要并留存加盖公章的调解申请签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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