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对交易规则的影响——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法律修订后的格式条款规则画像

法律修订后的格式条款规则画像
法律修订后的格式条款规则画像

本次我们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则的修订,核心就在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条文写的明明白白: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次修订保护的核心法益,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与意思自治。网络交易里平台和商户掌握全部规则制定权,消费者根本没有谈判空间,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这次修订就是把天平往弱势一方挪了挪。

两类情景的裁判结果差异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商户栽在同一个坑里。同样是设置了包邮不包退、延迟发货不违约这类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2022年浙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商户把”延迟发货免责”条款放在10000多字用户协议的倒数第二页,用和正文一样的小字号,注册过程中没有任何单独提示,消费者下单后延迟15天发货,起诉到法院。法院判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商户赔了三倍货款。

2023年广东法院的一起同类案件,条款内容一模一样,结果完全相反。商户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前,单独弹出一个橙色悬浮窗口,把免责条款加粗标红,要求消费者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付款。法院最后认定商户履行了提示义务,条款有效,消费者败诉。

这两个案子里,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是是否履行针对异常条款的单独弹窗提示动作。差了这么一个步骤,责任差了几十万,很多人到现在都觉得冤,其实一点都不冤,这就是法律修订后明确出来的规则。

网络交易平台格式条款单独弹窗提示界面
网络交易平台格式条款单独弹窗提示界面

从裁判数据看修订的实际影响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网络交易格式条款纠纷有效判决一共1247份。其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为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被法院认定条款不生效的案件占比达到62.7%。这个数据在民法典修订前的2017—2019年,只有18.3%。

很明显,这次修订不是纸面上的文字改动,是真的改变了整个裁判逻辑。原来法院要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得绕一大圈论证条款内容不公平,现在只要你没做到提示义务,对方直接可以说这个条款从来就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连论证内容公平不公平的步骤都省了。

民法典修订前后格式条款案件生效占比统计图
民法典修订前后格式条款案件生效占比统计图

说点实在的,给不同主体提三个可落地的动作,照着做就能躲开大部分风险:

事前在用户注册或消费者下单前,针对所有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单独生成弹窗提示页面,用手机录制完整的操作演示视频,存在企业云盘留存至少三年。

事中如果后续要修改格式条款,在修改生效前7天,给所有已注册用户推送站内弹窗通知,要求用户主动确认,把所有用户的确认记录导出为excel表格刻盘留存。

事后如果收到消费者的异议,在24小时内通过官方注册的联系渠道发送书面回应,把发送记录和回应内容打印出来签字加盖公章,存入对应交易的档案袋。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法律修订对交易规则的影响——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文章链接:https://www.wuhanlihunlvshi.com/huxg/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