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 22:22:46 分类:案例研讨
上个月跟中院刑庭的老陈喝茶,聊起一个刚移交的案子。当事人是个二十出头的外卖专送小哥,叫阿强。
阿强来这边打工快两年,租了站点安排的集体宿舍里的一间小单间,不到八平米,放一张床一个衣柜,就是他全部的家。他所有的积蓄,跑单的奖励,都存在绑定平台的微信钱包里,加起来一共十万零三千。上个月跟老周——就是同站点的一个老骑手——因为抢单的事起了冲突,老周趁阿强中午回去睡午觉,推门进去把手机抢了,当场就解绑转走了所有钱。
案子移到法院,第一个争议就把所有人难住了:这算不算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入户”的边界,早就不是砖房木门了
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入户抢劫排第一,一旦坐实,起步就是十年。早年对“户”的定义很明确: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那时候谁会纠结集体宿舍算不算?
现在不一样了。成千上万的打工人,像阿强这样,一辈子可能都买不起自己的房,长期租个小单间,哪怕是在集体宿舍院里,关门就是他全部的私人生活空间,吃喝睡都在里面,跟外界隔得清清楚楚,这不算“户”算什么?
外卖小哥租住单人间集体宿舍实景
老陈说,他们之前碰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就是群租房里的单人间,法官最后认定为入户,因为那确实是承租人唯一的居住场所,符合“户”的核心特征。放到阿强这个案子里,道理其实是通的。可还是有人纠结,集体宿舍本质是单位提供的住宿区域,公共空间改的,怎么能算私人住所?
说白了,我们原来对“户”的想象,还是停留在几十年前那种一家人住的单元房,可现在普通人的居住形态早就变了。法律不能抱着老观念不撒手啊。
虚拟账户里的钱,触发了数额巨大的红线
除了入户的争议,第二个卡壳的地方,就是数额。阿强被转走的十万零三千,刚好越过了当地“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八万,这又是一个加重情节。
问题是,这里面有两万三是平台还没结算的预发跑单奖励,还放在阿强的平台账户里,没提现到银行卡,这堆“数字”算不算抢劫罪里的“公私财物”?
外卖骑手跑单平台账户余额页面
说实话,换十年前,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那时候抢劫,要么抢现金要么抢首饰,都是摸得着看得见的东西。现在呢?谁不是把钱放在微信支付宝平台账户里?出门连钱包都不带,你说虚拟账户里的钱不是钱?
民法典早就把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了,只要平台规则允许阿强随时提现,这个钱就是他的合法财产,跟他揣在兜里的现金没有任何区别。可就算大家都认这个理,真到判的时候,还是犯嘀咕:一旦算上这两万三,就够上加重,十年起步,老周本来就是一时冲动打架,没伤人,判十年是不是太重?要是不算,只算已经提现到微信的八万?不对,那也刚好过线啊,绕来绕去还是绕不开。
加重情节从来不是刻死的条文
加重情节从来不是刻死的条文
很多人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印象,就是法典上列的那八行字,背下来就能对号入座。哪有这么简单。
每一条规则,都是跟着普通人的生活一点点磨出来的。早几十年,有人在出租车里抢劫,争了快十年才明确,小型出租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算加重。后来又有抢民宿、抢房车的争议,慢慢也有了共识,只要是用来居住的,符合条件就算户。
现在轮到虚拟财产、轮到打工人的集体宿舍单间了,不就是新的一轮打磨吗?
我上周在法院门口碰到阿强,他蹲在树底下抽烟,裤腿上还沾着送外卖蹭的泥点。他说他没想过老周会蹲十年八年,他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钱,那是他准备攒着娶媳妇的本钱,跑了快两年,每天爬楼爬得腿肿攒下来的。他说原来法律这么复杂,抢我手机里的钱,跟抢我枕头底下的钱,还有不一样的说法?
你品品这句话。对普通人来说,哪懂什么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区分,在他看来,都是抢了我的活命钱,性质一样。那法律呢?法律本来就是要给普通人的生活一个说法,对吧?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这个案子还没开审,老陈说他们合议庭几个人私下聊,都觉得不能拿着几十年前的条文硬套。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就是因为入户抢劫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更大,恶性更重,那闯到阿强的小单间里抢他全部身家,符合这个本意吗?当然符合。虚拟财产是他的合法财产,为什么不算数额?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说要是口子开得太大,以后随便在朋友出租屋抢个几千块也算入户抢劫,会不会量刑过重?其实核心还是看那个空间是不是用来私人生活、是不是和外界隔离,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说白了,我们现在站在新业态的路口,原来的规则碰到新的生活,总得慢慢试错慢慢调。法律也不是天生就完美的,它得跟着普通人的日子,一起往前挪。今天你把钱存在虚拟账户,明天你租个集体宿舍的小单间当作家,法律就得跟着认这些变化,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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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抢劫罪加重情节:当抢虚拟财产遇上出租屋,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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