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居住权——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不少长期租房的朋友都问过我,能不能给我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算房东卖房子,我也能一直住下去?说实话,大家对这个新制度的误会,真的比你想象的多。

居住权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它核心保护的是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和房屋租赁产生的债权完全不同。它本身就有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特点:一旦合法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哪怕把房子卖了、继承了,新的所有权人都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直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同需求不同结果的裁判对比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需求的案子,结局却天差地别。第一位老人老王,婚前买了房,再婚娶了比他小十多岁的李姨,老王身体不好,怕自己先走之后李姨无家可归,就和李姨签了正式的居住权合同,约定李姨可以在这套房子居住到去世,签完合同一周,两个人就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居住权登记。老王去世之后,老王的亲生儿子要收房,把李姨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姨依登记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另一位老人老张,情况几乎一模一样,也是再婚,遗嘱里写了后老伴张阿姨可以住到去世,但是老张觉得都是家里人的约定,没必要去登记,也没明确提出设立居住权的事。老张走后,儿子要卖房继承,张阿姨拿出遗嘱说自己有居住权,不肯搬,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阿姨的物权主张,因为物权没有设立,张阿姨只能拿到一点补偿,最终还是搬离了房子。

两个案子,同一个诉求,差别在哪?核心的区分变量只有一个:是否完成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就没有物权,哪怕你有遗嘱有合同,也只是对双方有效的债权,对抗不了房屋的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办理窗口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办理窗口

2021—2023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统计,这三年全国一审审结的居住权纠纷中,82%的败诉案件,败诉原因都是未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其中超过七成的当事人是中老年群体,大多都是通过家庭协议、遗嘱约定了居住安排,默认写下来就有效,完全不知道登记才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太多案子,本来是长辈为了照顾后代或者配偶的安排,最后因为漏了这一步,变成了亲人之间反目的导火索,说起来真的挺遗憾。

中国裁判文书网居住权纠纷判决书列表
中国裁判文书网居住权纠纷判决书列表

我给大家整理了实打实的操作步骤,每个节点都有具体要做的事:

签完居住权合同后7日内,和相对人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设立申请,领取登记受理回执后,扫描原件存入个人加密云盘,同时将纸质回执与房屋产权证书放在一起保管。

居住权存续期间,若房屋所有权人拟挂牌出售房屋,需要在挂牌前15日当面告知居住权人,由居住权人在书面告知记录上签字确认,全程同步录音,将签字件与录音文件一并存入房屋档案留存。

纠纷已经萌芽,对方提起诉讼后,要在收到起诉材料的3日内,携带居住权登记本、居住权合同原件前往房屋所在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留存好调解申请的签收凭证。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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