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产品责任的法律画像

产品责任的法律画像
产品责任的法律画像

产品责任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核心法条是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条文核心表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它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权益与合法财产权益,和一般过错侵权不一样,权利义务有着明显的不对称性。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生产者不能以“我没有过错”为由免责,只能以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说白了,消费者只要举证自己用了你的产品,遭受了损害,产品有缺陷,就能起诉,不用证明你哪里做错了。举证责任全在你这边。

两类情景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某品牌电热水器,用户用了五年,洗澡的时候触电身亡。家属起诉厂商要求巨额赔偿。查下来,热水器出厂的时候线路绝缘层符合国标,是用户家里年久失修的进水管漏电,不是热水器本身的问题。法院判厂商不承担产品责任。

第二个案子,同类型的电热水器,同样是使用五年后触电,查下来,厂商出厂的时候为了省成本,用了回收的不合格绝缘材料,绝缘层在高温高湿环境下三年就会开裂,投入流通的时候缺陷就已经存在了。法院判厂商承担近百万赔偿。

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是否已经存在

产品缺陷司法鉴定报告样本
产品缺陷司法鉴定报告样本

说实话,这个点说起来简单,真到打官司拿不出证据,说什么都没用。

公开裁判数据的观察结论

公开裁判数据的观察结论
公开裁判数据的观察结论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产品责任纠纷裁判文书统计,所有生产者胜诉的案件中,91%的生产者都拿出了明确的证据,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剩下9%胜诉的,都是证明损害是消费者自行改造产品导致的缺陷。

超过六成的生产者败诉,原因根本不是产品真的有问题,而是拿不出合格的检测记录、出厂合格证明,没法证明自己的产品出厂的时候没缺陷。

很多小厂老板习惯口头品控。记录不存,报告不留。真出事了只能干瞪眼。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档案存放柜
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档案存放柜

批量投产前,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做全项目缺陷检测,领取纸质检测报告后加盖公司公章,存入公司专门的产品档案库房,留存至产品停产后十年。

每一批次产品出厂前,由品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出具该批次的出厂合格单,纸质版归档,扫描件同步上传公司加密云盘,文件名标注批次号和生产日期,不得删除。

收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后,72小时内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对问题产品进行拍照、封装,封条由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共同签字,存入公司专用留样仓保留至纠纷解决后一年。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所有流程都走了,也只是给风险上了一道保险,不是说绝对不会出事。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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