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浅析——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数字法治的民商法定性

数字法治在民商事网络交易领域,主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调整。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它保护的法益不止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包括合规商家的公平竞争秩序。这个领域里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称——平台和商家掌握算法规则的全部数据,消费者几乎没有获取渠道,所以法律把主动披露的义务完全加在经营者一方。

我见过两个案情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差了十万八千里。一个是广州某服饰商家,做直播带货,把直播间商品的排序规则写在购物车顶部,明确标注”本店排序按照推广服务费从高到低排列,不代表商品评价好坏”,后来有消费者起诉说误导,法院判商家已经履行披露义务,驳回原告诉求。另一个是浙江某美妆商家,同样是付费排序,还刷了千条好评,整页看不到任何关于排序规则的说明,消费者买了不符合宣传的产品起诉,法院判退一赔三。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算法推送规则的明确告知披露义务。差这一步,结果天差地别。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商家觉得这就是走形式,不说没人问,说了反而多事。

真是太傻了。

网络交易商品详情页算法规则披露示例
网络交易商品详情页算法规则披露示例

2022-2024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数字法治相关网络交易案件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247件同类案件中,91.2%的败诉经营者都存在未披露算法规则、虚假刷评的行为。仅有8.8%的经营者因为提前履行了明确披露义务,最终被判定无需承担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你披露了,要是内容模糊,比如只写”平台默认排序”不说清楚排序依据,法院还是会认你没做到位。这不是法官抠字眼,是数字时代信息差太夸张了,法律本来就是要填平这个不对等的信息鸿沟。

2022-2024网络交易数字法治案件裁判结果统计图
2022-2024网络交易数字法治案件裁判结果统计图

可落地的三阶风险防控

可落地的三阶风险防控
可落地的三阶风险防控

事前入驻平台或者调整运营规则前,把约定好的信息披露规则打印成纸质文件,由运营负责人签字确认,存入公司专门的商事档案柜,留存期限不短于商品的保质期加三年。没有保质期的,存满十年。

事中每次调整算法排序或者评价规则后的24小时内,把新规则放到店铺首页顶端的滚动公告栏,连续挂足7天,同时用系统自带的截图工具保存整个公告页面,加上时间戳,存入运营部门的加密云端文件夹。

事后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的12小时内,从店铺官方注册邮箱发送完整的规则披露截图给投诉人,同时要求系统发送已读回执,把邮件发送记录和回执单独存档。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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