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专利权坑到凌晨三点的法务:那些合同里藏的隐形雷

凌晨两点十七。

日光灯管闪了第三下。

键盘缝里卡着上周吃外卖掉的辣椒碎,桌上摊的专利许可合同已经改到第九版——甲方刚才发的批注,把”乙方必须保证所交付的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瑕疵”里的”必须”,改成了”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保证”。

我盯着那个”合理”俩字,后槽牙都快咬碎了。

你以为的”拿了授权就能用”,可能从根上就是无效的

上个月接的那个做智能门锁的客户,花了八十万拿了个外观设计专利的普通许可,结果刚上线卖了仨月,被真的专利权人告了,索赔两百万。

为啥?

跟他签合同的那个”专利权人”,是从原公司离职的时候偷偷把职务发明的专利挂自己名下的,之前的合同里就写了一句”甲方保证专利合法”,连个权属核查的义务都没提,更别说违约了要赔多少。客户转钱的时候还跟我拍胸脯,说都是朋友介绍的,签个字就行哪那么多讲究。

讲究?等法院传票寄到公司前台的时候,你再跟前台说这是朋友介绍的,看看人家理不理你。

专利许可合同修改痕迹电脑屏幕特写
专利许可合同修改痕迹电脑屏幕特写

说实话我当时翻那个合同的时候,手都凉了。八十万啊,说打就打了,连对方的专利证书原件都没见过,就看了个手机拍的模糊照片,连专利号都没对着国知局的系统核一下。

我见过太多人对专利权的认知,就是一张印着国徽的纸。好像拿了这张纸,就可以高枕无忧卖货赚钱了。哪知道这张纸后面藏的坑,能把人活埋。

那些藏在条款里的”一个字偏差”,能让你赔到怀疑人生

上周甲方的第七版修改意见里,悄悄把原来的”乙方必须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改成了”乙方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就一个”可”字。

别觉得我小题大做。去年那个做文创冰箱贴的客户,就是栽在这个字上的。之前跟专利授权方签的合同里,写的是”甲方必须配合出具所有权属材料,供乙方应对侵权诉讼”,结果对方在改稿的时候,把”必须”换成了”可”。等到真被竞品告侵权,开庭前三天找甲方要材料,对方轻飘飘来一句”我最近出差没空,你自己想办法”。最后客户赔了十八万,连上诉的证据链都凑不齐。

合同里的字不是写诗,没有什么留白的美感。每个字都是钱。你今天觉得改一个字无所谓,明天法院算赔偿额的时候,可不会觉得你当初的”无所谓”是值得体谅的事。

CBD写字楼法务工位堆满专利卷宗和泡烂枸杞的保温杯
CBD写字楼法务工位堆满专利卷宗和泡烂枸杞的保温杯

刚才打印机又卡纸了。我扯了半天,扯出来半张印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纸,墨还花了,就像我现在的脑子。微信弹出来十七条未读,其中三条是当事人发的六十秒语音方阵,两条是老板在群里@我问”这个条款没问题吧”,还有一条是外卖平台发的满减优惠券——可惜我点的黄焖鸡已经凉透了。

我当时跟客户说这个”可”字有风险的时候,客户还翻个白眼,说”不就是个语气词吗,至于吗”。

至于。太至于了。

别等专利被无效了,才想起当初没查这3件事

不过话说回来,谁刚入行的时候没踩过专利的坑呢?我刚上班那会,帮老板审一个专利许可合同,连专利的有效期都没看——那个专利还有八个月就到期了,对方收了我们五十万许可费,等到期了人家直接把专利摘了,我们拿着合同傻等了半年,最后被老板骂了整整一下午。

踩的坑多了,也就摸出点实在的门道,真碰到要谈专利权合作的,别光听对方吹得天花乱坠,先把这三件事查明白:

第一,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别光看证书,要去国知局官网查最近的缴费记录。我见过太多人拿着个专利证书就当宝贝,结果那个专利因为没缴年费早就终止了,跟一张过期的电影票没区别,连被无效的资格都没有。

第二,如果是跟企业签的许可,必须要让对方把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函作为合同附件。很多时候专利是挂在老板个人名下的,公司的销售拿着公章就出来签许可合同,真出了事,老板说我没同意啊,你找公司要去,公司账上早就空了,你找谁哭去。

第三,许可费的支付节点,千万别一上来就打全款。至少留30%的尾款,等你用这个专利连续卖了半年货,没出任何权属问题、侵权问题,再打给对方。之前有个客户,签合同当天就把两百万许可费全打了,结果三个月后专利被无效了,对方账户里的钱早就转去给儿子买婚房了,追都追不回来。

上次老板在群里@我,问那个刚签的专利转让合同有没有问题,我当时盯着屏幕,手指在键盘上悬了三分钟。我三天没睡了。昨天刚陪客户去国知局查完档,发现那个要转让的专利,半年前就因为没缴年费失效了。

我打了又删,删了又打,最后发出去一句:”麻烦先把之前的档案拿给我核对下,有个小问题。”

什么小问题?

那个专利从根上就是张废纸,你花三百万买个废纸,还问我有没有问题?

有问题。问题大了。

我把那个六十秒语音的通知关了,端起保温杯喝了一口,枸杞都泡得发苦了。

没人会主动害你。但每个人都想把风险甩给你。

专利权这个东西,看着是盖了国知局红章的证书,其实里面的弯弯绕,比你楼下便利店卖的绕颈香肠还多。

明天还要去法院开那个专利侵权的庭。

管他呢。

先把眼前这个”合理注意义务”的坑填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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