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定位

采矿权转让横跨民商事法律与矿产资源行政监管两个领域,现行规则核心来自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采矿权转让,应当经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也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保护的法益从来不是单一的:一头要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控秩序,另一头也要维护合法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转让方必须满足“已经缴纳全部采矿权价款、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等法定条件,受让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资质要求,缺一个都过不了审批。

说实话,很多做矿产交易的老板,一开始都没把这个审批当回事,觉得不过是走个流程。

采矿权转让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采矿权转让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合法与违法的裁判分界

我经手关联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甲乙双方签了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提前准备好了所有资质文件,确认自己满足投入满一年、缴清价款的条件,签完合同第一时间就共同向自然资源厅提交了审批申请,拿到批文之后才交割全部价款。法院最后认定转让合法有效,受让方的采矿权合法。

第二个案子,买卖双方嫌审批麻烦,签了个“承包经营合同”,实际是把采矿权整体转了,从来没提过审批的事,受让方给了八成价款就进去开矿,不到两年被自然资源局查到非法开采,才闹到法院。法院认定合同属于以承包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因未审批认定未生效,双方返还财产,受让方还要补缴罚款。

两个案子,核心差在哪?是否依法完成行政审批程序。说白了,就算你双方都合意,钱货两清,缺了这道法定程序,你的转让行为就站不住。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合同一律未生效,不产生采矿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这是铁则。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所有没批的合同都完全没用,只是受让方不能主张自己拿到了采矿权而已。

2022-2024采矿权转让纠纷判决结果占比柱状图
2022-2024采矿权转让纠纷判决结果占比柱状图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坑点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坑点
从裁判数据看常见坑点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采矿权转让纠纷裁判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该类案件中,超过六成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其中八成以上的问题都出在没有依法办理审批,剩下两成是转让方压根不满足法定转让条件就对外转让。

很多老板喜欢打擦边球,用承包、租赁、合伙的名义实际转让采矿权,现在法院对这类变相转让的认定越来越严,只要合同约定你把采矿权的全部控制权都交出去,对价是一次性的款项,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变相转让,还是要走审批,不走就是无效。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签约决策前,你要做的是:在签约前7个工作日,安排己方负责尽调的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核发案涉采矿权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窗口,申请调取采矿权的状态档案,核实是否满足转让条件、有无抵押查封,取得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回执后,和合同原件一并存入公司实物档案柜。

合同履行过程中,你要做的是:在受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双方指定的经办人员共同到审批机关提交全套纸质转让申请材料,领取审批机关出具的材料接收回执,将回执扫描后分别存入双方公司的加密交易云库。

纠纷萌芽之后,你要做的是:收到对方提出的异议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矿产勘测机构对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投入开采情况进行现场勘测,取得加盖勘测机构公章的勘测报告原件,由法务部门单独保管。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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