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公民居住权——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宪法层面的居住权画像

很多人提到宪法,第一反应是高高在上的根本大法,和日常鸡毛蒜皮不搭边。不对。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就是公民居住的安宁权与人身财产安全感,哪怕你是租来的房子,只要你实际居住在这里,这份保护就罩着你。所有权再大,也不能越过宪法划定的权利红线。 说实话,不少房东踩坑,就是栽在这个认知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文本实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文本实拍

两类房屋租赁行为的裁判差异

我见过两个案情几乎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差了十万八千里。 第一个案子,租户因为疫情收入断了,欠了1个月房租没交。房东气不过,当天就找开锁公司换了锁,把租户放在屋里的行李家具都堆到小区楼道,等租户回来,东西丢了一半,连身份证银行卡都找不到。租户直接起诉了。法院判房东赔偿租户财产损失、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一万二千多。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欠了一个月房租,房东没有上门硬闯,先发了书面函,然后走了法院调解程序,等调解出结果,给了租户半个月找房子的时间,最后租户主动搬离,房东只拿回了欠缴的房租,没有额外赔偿。 你猜差在哪?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侵犯公民宪法层面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哪怕你是房屋所有权人,一旦把房屋出租交付给租户,租户就获得了受宪法保护的居住安宁权,你私自闯进去换锁扔东西,就是侵犯了这个基本权利,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房屋租赁纠纷庭审记录实拍
房屋租赁纠纷庭审记录实拍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房屋租赁纠纷司法裁判观察报告》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侵权案件中,因房东私闯出租屋、私自腾房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11%,其中89%的案件法院都判决房东承担了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侵权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说房东一点都不能进出租屋。你提前说,约好时间,哪怕是修水管查漏水,都没问题。怕就怕上来就硬来,拿所有权当挡箭牌,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宪法从来不是脱离生活的抽象条文,它是所有民事裁判的价值底色,法官裁量的时候,都会把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底层依据。 签约出租房屋之前,要当面核对租户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一份由租户签字后留存,同时在书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东进入租赁房屋的提前通知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合同双方签字后各收执一份原件。 租赁履行过程中,若租户出现逾期交租,逾期超过5日的,要通过EMS向租赁地址邮寄书面催缴通知,备注”房租催缴函”,留存快递底单和妥投记录,不要私自上门换锁。 如果已经出现租户拒绝搬离的纠纷,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索要并留存调解申请的签收回执,不要采取自力救济的过激行为。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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