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的法律画像
本次我们聊的法律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部分的修改,具体对应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条修订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城市租房群体的居住信赖利益。很多人打拼几年一直租一套房,孩子上学在片区,日常通勤也方便,就想一直住下去。立法就是冲着这个需求来的,天平偏向了弱势的承租人,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房东掌握出租主动权,法律给承租人加了一道防护锁。

同场景下的不同判决结果
都是租期届满房东想涨租租给别人,两个案子结果完全不一样。
第一个案子,房东提前半个月给原承租人发了纸质告知函,写清楚了新的租金金额、付款要求,明确说15天不答复就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觉得涨太多不同意,房东把房子租给了别人,原承租人起诉,法院驳回了诉求。
第二个案子,房东没告诉原承租人自己找了新租客,谈好了价格直接签了合同,原承租人知道后起诉,法院判决原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承租这套房屋。
说实话,差在哪?核心就一个: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告知同等条件内容并预留合理协商期限。少了这个动作,哪怕新租客给的价格更高,房东都属于侵害优先承租权,对吧?

从实证数据看规则适用逻辑

2021—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民法典新规则适用报告》显示,全国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纠纷中,出租人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承担责任的占比达到72.1%。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偏帮承租人。要是承租人本身欠了好几个月租金,哪怕你有优先承租权,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条修订的核心,其实是倒逼出租人透明交易,不要暗箱操作把老租户赶出去。毕竟,稳定的居住预期,本身就是城市民生的一部分。
说实话,很多人租房都没注意到这条新规则,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容易踩坑。给大家三个实打实的操作建议:
签约时,在合同尾部空白处手写注明“租期届满后出租人需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后续出租条件”,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各执一份原件。
租期内收到出租人到期不续租或者调整租金的告知后,3日内将是否同意同等条件承租的书面答复,用EMS寄给出租人,快递面单标注“优先承租权答复函”,留存底单和答复复印件。
发现出租人偷偷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后,3日内携带租赁合同、沟通记录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