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的边界——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选择权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选择权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选择权

这里说的选择权,是房屋租赁关系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选择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项权利保护的法益,是承租人基于长期使用租赁物产生的信赖利益,不管是住宅居住还是商铺经营,稳定对普通人太重要了。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称的——出租人握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天然占据优势地位,法律专门把这项选择权写进条文,就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

说实话,很多人租房子的时候根本没注意过这项权利。甚至不少房东会用格式条款直接去掉这项选择权。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两种情景下的判决结果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对比非常鲜明的案子,脱敏后说给你们听。第一个,原承租人租了社区底商开超市,租了快八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出租人就把新的招租条件贴在了超市门口,还发短信给原承租人,说新租金每年涨5%,租期三年,押金两个月,要是你要租就一周内答复。原承租人当即就回复同意,结果转头出租人把房子租给了一家连锁便利店,出价一样。法院判原承租人胜诉,支持他按同等条件承租。

另一个案子,原承租人租了写字楼开工作室,到期那天出租人直接换锁,把东西搬去了走廊,说已经租给了别人。原承租人起诉,说自己明明有优先承租权,法院查下来,出租人从头到尾没告诉过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直接和第三方签了合同,最后判出租人赔偿原承租人三个月租金的损失,还有装修残值。

两个案子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变量只有一个:是否提前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同等条件内容。没有告知,承租人就没有办法行使选择权,出租人自然要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书面告知书模板
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书面告知书模板

数据里藏着的裁判逻辑

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该区间全省审结的417件涉优先承租选择权纠纷中,仅有约54%的承租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超过八成的败诉案件,承租人都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接到过出租人的招租条件告知,或者错过了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

说白了,法律给了你选择权,你得自己会拿。放着不用,或者不会留证据,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2022-2024浙江房屋租赁纠纷裁判结果统计图
2022-2024浙江房屋租赁纠纷裁判结果统计图

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掏出笔,在合同首页空白处手写添加“租赁期限届满前15日,出租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承租人告知下一期租赁的同等条件”,写完让出租人签字捺印,你自己把合同原件放去保险柜,同时拍清晰扫描件存进个人云盘。

租赁期限届满前,你收到出租人的招租告知后,要是打算继续租,3天内写好书面的行使优先承租选择权函,用EMS快递寄给出租人,快递单上标注“XX房屋优先承租权行使函”,留存底单和函件复印件。

要是发现出租人已经私下和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你要在知道这件事的10日内,把你手里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沟通记录、对方新租赁合同的照片,全部打印出来,提交给房屋属地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做纠纷调解备案,固定全部案件事实。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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