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不是什么生僻的法律概念,实打实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它归属于民法合同编,核心保护的是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信赖利益与财产权利。从诞生来看,格式条款本身是为了提高重复交易的效率,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从头到尾不会和你协商——你要么签,要么走,根本没讨价还价的空间。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要给接受条款一方额外保护的原因。

同样是格式条款,结果为什么天差地别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网络消费自动续费案子,结果完全相反。

第一个案子里,某视频平台把“开通会员后自动按月续费”的条款,藏在十几页用户协议的倒数第三页,字体比正文小一号,全程没有任何弹窗提示,用户开通会员点同意的时候,根本看不到这个条款。后来用户被扣了半年续费才发现,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这个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平台全额退款。

第二个案子里,某音乐平台的自动续费条款,用加粗红字放在订阅按钮的正上方,用户点开通之前,必须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自动续费规则”才能继续,整个提示过程非常清晰。后来用户忘了取消自动续费,被扣费后起诉,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效,驳回了用户的退款请求。

两个案子背景差不多,核心差在哪?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这就是法院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唯一核心区分变量。

网络交易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提示对比图
网络交易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提示对比图

当前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根据2022—2024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纠纷审判白皮书》统计,该时间段内上海法院受理的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争议案件中,约78%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上,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合理提示义务的,法院认定条款无效的比例超过91%。

说实话,这个数据一点都不意外。法官不是不认可交易效率,法官只是不能接受提供方偷偷把不公平的坑塞给用户。你把条款摆到台面上说清楚,用户同意了,那就按约来;你藏着掖着想蒙混过关,那条款无效是活该。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无效案件裁判数据柱状图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无效案件裁判数据柱状图

说点实在的,给大家三个实打实的动作,帮你避开格式条款的坑。

签约前,你点开任何网络服务的用户协议后,先找标注了“免责”“规则”“格式条款”的板块,掏出手机用自带的录屏功能,完整录制你打开这个板块、浏览内容的全过程,录好的文件同时存在本地相册和个人云端网盘,别嫌麻烦,半分钟的事。

履行过程中,如果你发现格式条款写的内容,和售前客服口头承诺的不一样,立刻把聊天记录截图,标注出不一致的地方,发送到平台官方公示的客服邮箱,发完自己留一份抄送存档,这就是现成的证据。

刚出现纠纷萌芽的时候,对方拿格式条款说事的,你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把之前留存的所有证据整理成带页码的PDF,提交给争议处理的平台或者调解机构,别拖着等到起诉才翻手机找记录,那时候说不定早就找不到了。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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