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法律修订的核心调整方向
本次法律修订是原《合同法》到《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章节的系统性调整,针对房屋租赁领域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分配了权利义务。具体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核心表述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结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明确了出租人隐瞒权利瑕疵的赔偿责任。
本次修订保护的法益是承租人的财产权益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交易信赖利益,天然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出租人完全掌握租赁物的产权、抵押、查封信息,承租人获取这些信息需要额外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修订后的规则直接把披露义务划归出租人,从根源上平衡了双方的地位。

两类情景的裁判结果差异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租客在这个问题上踩坑。举两个真实的脱敏案例,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情景:承租人租下临街商铺准备开超市,签约时房东主动拿出不动产登记信息,告诉对方商铺已经抵押给银行申请经营贷,租金比同地段便宜两成。承租人觉得风险可控,签了合同。后来房东无力还贷,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商铺,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起诉到法院,最终只拿到了剩余租金的退款,二十多万装修损失自己承担。
第二个情景:另一个承租人租了同地段同面积的商铺,房东全程没提抵押的事,同样的剧情,银行上门收房,法院判房东全额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三个月找铺的租金差价、搬家费。
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原因只有一个:是否提前披露租赁物已设立抵押权。知情风险自负,不知情就是出租人过错,法律直接把边界划得清清楚楚。原来旧法时代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下就少了很多。

从实证数据看修订后的裁判尺度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2022—2024年度涉房屋租赁典型案例库,统计范围内的121件涉租赁物权利瑕疵二审案件中,出租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被判全额赔偿的占比81.8%,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案件中,承租人赔偿请求被驳回的占比92%。这个数据很能说明问题,修订后的规则已经完全落地,裁判尺度高度统一。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规则本质上不是偏向承租人,而是把风险交给了能控制风险的人,逻辑上完全站得住脚对吧。
给大家三个实打实的风控动作,没有半句空话:
签约前三个工作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带身份证到租赁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打印完整不动产登记薄,索要加盖查询专用章的纸质文件,存入个人租赁档案留存。
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是查询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查封记录,要求出租人把该权利瑕疵信息写入租赁合同的特别告知条款,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合同原件,不要相信口头的「过几天就解押」。
发现出租人隐瞒抵押信息后,72小时内通过EMS向出租人户籍地和租赁房屋地址分别发书面异议函,快递单上标注「租赁房屋隐瞒抵押异议函」,留存好快递底单和异议函副本,不要拖到强制搬离再被动应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