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了个咨询,小伙子收房的时候被物业堵在门口,说不签预先印好的物业服务合同,就不给门卡。他想着反正大家都签,大笔一挥就签了。住了半年才发现,合同里藏了条“逾期收房按日千分之三收违约金”,算下来他刚收房就欠了物业两万多。
真的别不当回事。
很多人觉得自己签了字的合同就必须认,哪怕签的时候根本没仔细看,哪怕对方把免责条款藏在几十页用户协议的最后一行,字小到要凑到屏幕跟前才能看清,也觉得自己理亏。
那些被你随手签过的“默认条款”到底是什么
说白了就是格式条款——是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提前拟好的,签的时候根本没跟你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条法条护着的,从来不是不守规矩的人,是那些根本没有谈判话语权的普通人。你去办健身卡、装宽带、签装修合同,根本没有坐下来跟商家逐字谈条款的余地,对方把印好的合同递过来,你签也得签,不签就别想享受服务。这种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称的场景下,法律必须给弱势方托底。

你想想,要是允许商家把所有免责的、加重你责任的内容全藏在小字里,哪怕你根本没看见,只要你签了字就得认,那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同样是签了字,为啥有的条款法院认,有的不认
我办了十几年民商事案子,见过太多拿着格式合同来喊冤的当事人。其实这里面的区分逻辑特别简单,根本没有那么多弯弯绕绕。
先说第一种常见的对比:去年有个健身机构的案子,合同里写了“私教课有效期12个月,过期不予退费”。商家在这句话下面用加粗加大的字体印了,还在签字栏旁边单独留了一行,让每个用户手写“我已阅读并知晓课程过期作废的规则”。后来有个用户过期了要退费,法院直接认了这个条款的效力,毕竟人家该提醒的都提醒到位了。
反过来另一个案子,也是同样的过期作废条款,藏在合同第12页的小字里,字比正文小两号,也没有任何特殊标注,用户签合同的时候商家根本没提过这回事。最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个条款因为商家没尽到提示义务,根本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家得给人退费。
还有种情况,很多人觉得只要条款不违法就一定有效,其实根本不是。比如商家在用户协议里写“本店对活动奖品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条款本身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算违法。但如果商家把这句话藏在用户协议的最后三屏,普通用户根本划不到,就算写了,真闹到法院,这个条款也不会产生效力。反过来,如果商家在活动页面最显眼的位置把解释规则写清楚,也没有藏着掖着,就算有类似的表述,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它的效力。
关键区分变量从来不是条款本身的文字内容,而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没有就那些跟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到足以让普通正常人注意到的提示、说明义务。

三分之二啊。这不是我瞎说的数。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4年发布的《格式条款纠纷司法审判白皮书》里统计,2021年1月到2023年12月,全国法院审结的涉格式条款民事案件共12.7万件,其中因为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案件,占比达到68.2%。
我2022年办过的一个物业纠纷案子,物业在合同里写了“业主逾期交物业费的,按每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开庭的时候物业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签合同的时候跟业主提过这两个条款。最后法院直接认定这两个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物业主张的几万块违约金,一分都没拿到。
遇到格式条款的坑,普通人能落地的动作

说实话,很多人遇到这种事,要么忍气吞声吃哑巴亏,要么上来就跟商家拍桌子说合同无效,其实根本没必要。
事前的动作很简单:每次签这种没有协商空间的格式合同之前,拿手机把所有标注了“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权利义务”的页面逐页拍全,拍的时候要把页码、当时的合同整体内容拍进去。别嫌麻烦,我之前有个客户就是签装修合同的时候拍了全套照片,后来装修公司拿出藏在小字里的“材料上楼费”条款要加钱,客户直接拿出当时拍的原始照片,那个位置当时根本没印这句话,是商家事后补上去的,当场就把对方怼得没话说。
事中遇到那种一看就加重你责任的条款,别不好意思问。直接指着那句话,要求对方当场给你解释清楚,并且要求在这句话旁边手写注明“甲方已就本条款向乙方充分说明,乙方已理解全部含义”,双方在旁边签字确认。真的合规的商家,根本不会拒绝这个要求。
真的闹到要走法律程序的地步,也别上来就说“合同无效”。直接跟法官主张,依据民法典496条,对方没有就这个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举证责任全在对方身上——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就得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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