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藏在甲方第七版合同里的“可”字,把著作权的雷全踩了

微信里还躺着十七条未读的当事人语音,我盯着电脑屏幕上的合同第七版,保温杯里的枸杞已经泡得发苦,外卖盒里的黄焖鸡剩的土豆凉成了硬疙瘩。
我血压突然就上来了。
甲方的法务在知识产权条款里,悄悄加了一个字。
原本我们拟的是“乙方交付的所有设计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现在变成了“乙方交付的所有设计成果,著作权可归甲方所有”。
就一个“可”字。
我当时把键盘敲得哐哐响,差点把旁边堆着的三摞卷宗碰掉——上周刚结的那个柠檬茶品牌的案子,就是栽在一模一样的字上。

那个加在合同里的“可”字,到底有多坑


上个月找过来的张姐,开了十二家手打柠檬茶的连锁店,花了十八万找工作室做整套品牌VI,从logo到包装到门店的装修设计图,全是对方出的。
开业刚三个月,她对面街新开了一家柠檬茶店,logo跟她的几乎一模一样,连包装上的小柠檬图案都没改。
她拍着我办公桌的外卖盒哭,说我这十八万都打了水漂?
我翻了她当初签的合同,手指都在抖。
合同里写的是“本次合作的设计成果,著作权可归甲方所有”。
就这个“可”字。
委托作品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也就是那个收了十八万的设计工作室。
法院的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打印机还卡着半张纸,我抠了半天,碎纸沾了满手的墨。
法院说,“可”是协商性的表述,不是强制性的权属约定,等于双方没说清楚到底归谁,那法律就直接默认归创作的人。
也就是说,那个设计工作室不仅有权把logo卖给对家,甚至还能反过来告张姐侵权,说她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作品。
张姐当时听完,直接把手里的珍珠奶茶往我桌上一放,说我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说这都是小意思,差不多就行。
差不多就行。
我最烦这四个字。
多少著作权的坑,都是从“差不多就行”里挖出来的。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法院判决书片段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法院判决书片段


你随手发的朋友圈,可能已经踩了著作权的红线


上周凌晨十二点,我微信里躺着八条六十秒语音方阵,是那个做美食自媒体的小周发来的。
她哭着说,自己就是写笔记的时候,从小红书上搜了张猫咪趴在奶茶杯上的图,截了个图放在开头,就被人索赔八千。
我当时刚改完合同,眼睛都快粘在屏幕上了,回她一句“你有没有留授权记录?”
她那边半天回过来,“我以为网上的图随便用啊?又没标版权所有。”
真的。
我见过太多人有这种误区。
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不需要打水印,不需要标“版权所有”。
你在网上看到的所有有独创性的内容——不管是一张照片,一段文案,一段剪好的视频,甚至是别人画的一个小表情包,人家从画出来的那天起,就自动有著作权了。
上个月公司市场部的小孩做宣传海报,从百度图片搜了个“城市CBD天际线”,直接抠出来放在海报上,印了五千份发出去。
结果人家摄影师找过来,要两万块赔偿。
那小孩还跟我辩,说我搜的那个网站标了“免费商用”啊!
我翻了他的浏览器历史记录,真想把手里泡烂的枸杞泼他脸上。
那个网站是盗版的,把摄影师的作品扒下来,随便标了个免费商用,摄影师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网站。
最后谈了半天,赔了八千,才算完事。
说实话,我工位上那三摞没归档的卷宗里,快一半都是这种破事。
什么电商卖家随便拿了别人的图做主图,什么公众号小编抄了别人的文案,什么博主剪视频用了别人的BGM,全是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真炸起来的时候,赔的钱够你大半年工资。

自媒体使用网络图片被索赔的法院传票
自媒体使用网络图片被索赔的法院传票


别信老板说的“这个风险你担一下”,著作权的坑担不起


上周三老板在工作群里@我,说咱们要出个秋季的产品宣传册,你看看那个配的插画有没有问题?
我当时已经连续加班三天,眼睛红得像兔子,翻了一下那个插画,是从某个微博插画师的主页上扒的,人家明确标了“禁止商用,转载请授权”。
我回了一句“不行,要找作者拿授权,不然至少赔五千起”。
结果老板私发我,说这点小事,你先担一下,出了问题再说。
我盯着那个对话框,打了又删,删了又打,最后发出去一句“姐,这个真不行”。
你别觉得我轴。
现在的著作权判赔额,早就不是以前那种赔个几百块的事儿了。
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上次那个做电商的客户,用了别人的摄影图做主图,人家把他店铺的销量记录调出来,证明他靠这张图赚了十几万,最后直接判了三万多的赔偿,还得把所有用了那张图的商品全下架。
担一下?
拿什么担?
我每个月工资才多少,够赔几次的?
不过话说回来,我刚工作的时候,也踩过这种坑。
那时候帮公司做活动方案,随便从网上找了个模板,改了改就用了,结果被模板的作者找上门,最后还是老板掏了两千块私了。
从那以后我就知道,著作权这种东西,真不是写在教科书里的废话。
是你凌晨两点改合同的时候,要盯着每一个字有没有漏洞;是当事人给你发六十秒语音的时候,你得帮他想起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多了或少了那么一个字;是老板让你担风险的时候,你得知道,哪些坑是你担不起的。

昨天晚上下班的时候,电梯里碰到市场部那个小孩,他还在刷“免费商用图片网站”,耳机里放着他刚剪的短视频的BGM。
我拍了拍他的肩膀,说记得看网站的用户协议,别又踩坑。
他哦了一声,没太当回事。
我也没多说。
毕竟谁刚工作的时候,没觉得著作权是离自己很远的东西呢?
直到哪天你盯着合同里的一个“可”字,看着当事人哭红的眼睛,摸着打印机上还没干的墨,才知道那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小地方,藏着的雷,炸起来的时候,真的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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