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后的优先承租权法律画像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修法内容,对应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核心表述为「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此次修法瞄准的法益,是长期承租人的信赖利益与稳定居住、经营预期。毕竟,对一个住了十年的家庭或者开了十年店的商家来说,搬家重置的成本太高了。和一般的缔约自由不同,这里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出租人必须接受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请求,不能仅以自己想租给谁就租给谁为由拒绝。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区分变量

我见过两个几乎背景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却完全不同。第一个案子,承租方是开社区超市的老板,租期还有半个月到期的时候,就拿着书面文件找房东,说新租客出的租金我一分不少,我要继续租。房东偷偷把房子签给了新租客,最后法院判原老板胜诉,拿到了继续承租的权利。
第二个案子,承租方是租住宅的上班族,到期之后房东说要涨房租租给朋友,承租方慢悠悠说那我也出一样的价啊,等房东签完合同才跳出来主张优先权。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说实话,两者的差距真的就一点。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明确向出租人提出了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的请求。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差了这一步,权利就没了。
近年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优先承租权案件数据显示,所有败诉的承租人中,有超过六成是因为没有完成刚才说的这个关键动作。修法之后,这类案件的年受理量涨幅稳定在14%左右,说明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自己有这个权利,但大部分人都没摸对行使权利的门道。很多人觉得,我一直住着呢,默认就是要续租啊,没必要说——偏偏法律不吃这一套。

签约前签合同的时候,拿出笔,在合同最后空白位置手写一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让房东也签上名字,把合同原件锁在自己家储物箱里存好。
租期履行过程中,只要你明确打算到期续租,一定要在租期届满前30天,把写清楚续租要求的纸质文件用EMS寄给出租人,信封封面一定要标清楚“XX路XX号房屋续租申请”,留好快递底单和申请的复印件。
要是已经得知房东在对接新租客了,一定要在72小时内,把你能接受的所有承租条件,包括租金、租期、付款方式一字不差发短信给房东,同时把短信发送界面截图加密存在个人云盘里,别只口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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