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愿原则——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说实话,很多人打民事官司,翻遍法条,最后才发现,自己输就输在一句”你说不是自愿,证据呢?”。自愿原则从来不是写在民法典里的空话,是真能保住你合法权利的核心规则。

自愿原则的法律精准画像

自愿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核心表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保护的不是“签了字就要认”的死板规则,保护的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能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放到房屋租赁场景里,永远是出租人或中介掌握更多房源信息,承租人大多赶时间找房,天然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这也是为什么自愿原则在这里格外重要——很多格式条款暗搓搓挖坑,就是吃准了你不会细看,签字了就代表你自愿,对吧?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条文原文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条文原文
我抽样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3年北上广三地100份涉及房屋租赁自愿原则争议的公开判决,超过七成的案件里,主张”不是自愿”的一方因为拿不出有效证据,最终不被法院支持。太可惜了,很多人真的是被迫,就是没留证据。

两组场景对比:输赢得失一眼清

第一组是合法与违法的对比。2022年上海有一起案子,房东要卖房子,提前两个月找租客谈,愿意多退一个月房租,额外补五千块搬迁费,租客同意,双方签了书面的解除协议。租客搬完家没多久,转头起诉说自己当时急着搬家,是被房东诱导的,不是自愿,要求赔违约金。法院直接驳回,有你亲笔签的解除协议,内容写得明明白白,怎么能说不是自愿?另一起2021年深圳的案子,房东用的格式租赁合同开头就写”所有条款承租人均已自愿阅读,同意接受所有约束”,后面条款写着”房东有权随时调整租金,承租人不得提出异议”,后来房东一下涨了30%租金,租客不服起诉,法院直接认定这个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排除了承租人主要权利,直接判无效。 第二组是都不违法,但风险天差地别的对比。租客因为工作调动要提前退租,和房东谈,说愿意提前一个月告知,押金退一半就行,全程都用微信文字沟通,房东明确同意,后来房东反悔起诉,租客拿出聊天记录,直接就驳回了房东的请求,没什么风险。同样是提前退租,另一个租客只口头打了招呼,房东口头答应,租客搬完就走,后来房东起诉要三个月租金当违约金,租客说我早就说过他同意了,拿不出任何证据,最后只能乖乖赔钱。 所有争议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留存了对方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据。很多人觉得,大家都是熟人,口头约定谈好就行,谈不拢再闹,可你不说我不说,过半年谁还记得当时说的什么?法律只认能拿出来的真意,你心里怎么想的,没留证据,没人能帮你证明。
房屋租赁协商解除协议签字页示例
房屋租赁协商解除协议签字页示例

普通人就能做的三个实操动作

普通人就能做的三个实操动作
普通人就能做的三个实操动作
签合同谈条件的时候,你花十分钟,把所有谈好的内容、拿不准的条款,对着对方录个音,问一句”刚才说的这些你都同意对吧”,对方确认之后,把录音存到你不常用的云盘里,别只存在手机里,手机丢了就什么都没了。 租赁期间但凡有内容变动,不管是涨租降租,还是改租期提前搬,都要让对方发一条明确的文字消息,哪怕是微信文字都行,别只用语音,语音转文字还要扯皮,文字直接就能当证据,存好别删。 真闹到事后,你觉得你是被胁迫签字的,别到处哭诉,第一时间去当地派出所做个报警笔录,把前因后果写清楚,让派出所留个底,这个记录的证明力,比你找十个亲戚作证都有用。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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