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用工中的选择权——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劳动者拿着单位给的“选择权”来找我,哭丧着脸说,当初是他们让我选的,现在怎么就错了?

什么才是法律认可的选择权

在劳动法律体系里,选择权不是什么虚化的权利,它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核心表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说白了,不管是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本质上都是变更劳动合同,给你选择权,本质就是和你协商。它保护的法益,是劳动者在不对等的劳资关系里,不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保有对自己职业和生活的自主决定权。

劳资双方信息差、地位差摆在这里。用人单位手握管理权,随便包装一下就能把强迫变成“你情我愿”。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签字页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签字页

真假选择权的分界

我拿两组真实的情况给你对比。

第一组是合法vs违法。一家互联网公司调整业务线,给运营岗的员工两个选项:要么转去新的内容运营组,薪资职级不变,要么留在原组等待新项目。两个选项都不侵害劳动者的原有利益,劳动者选哪个都没问题,这是真选择权,合法。另一家公司要裁员不想给法定补偿,给员工两个选项:要么主动辞职拿N+1的八成,要么调去外地门店做保洁,工资砍一半。这看着给了你选的机会,其实根本没得选。这是假选择权,违法。

第二组是低风险vs高风险,都是单位想给弹性空间,但操作完全不同。单位做弹性排班,把两种排班方案的利弊都贴在公告栏,让每个员工签字选自己要的,选完存档,员工对规则全部知情,出了争议单位完全不用担责,这是低风险的真选择。另一种单位说给员工选社保缴纳地,员工选了老家,结果员工生病住院才知道老家报销比例比工作地低一半,单位从来没提过这个差异,这种情况下,哪怕员工签了字,单位也要赔偿待遇差额,这是高风险的假选择。

你看,不管是哪种对比,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保留劳动者完整的拒绝权。真的选择权,你拒绝了也不会对你有任何不利。假的选择权,你不选单位给的“选项”,就要吃大亏。

我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3年公开的相关案件,一共1247件涉及“劳动用工选择权”的争议,其中用人单位以“已给劳动者选择权”抗辩的败诉率达到68.2%。绝大多数败诉的单位,都是把“胁迫二选一”包装成了“给你选择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争议案件搜索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争议案件搜索结果

碰到给你“选择权”的情况该怎么做

碰到给你“选择权”的情况该怎么做
碰到给你“选择权”的情况该怎么做

拿到任何带选择项的通知,当天就用单位官方OA或者工作邮箱发一份书面异议,把你对选项不清楚的地方全部写进去,截图保存发送记录和已读凭证。

签字确认任何选择之前,在签字栏空白处手写你已知晓所有选项的利弊,把整页文件拍照,再复印一份自己带走留存。

要是你选完之后拿到了不利的结果,三天之内带好所有材料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拿到监察部门的收件回执自己收好。

不过话说回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搞懂一件事:只有充分知情前提下的选择权,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选择权。别拿“给了选择”当挡箭牌,也别稀里糊涂就签字。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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