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处理完一个案子,员工因旷工三天被公司开除,仲裁赢了,公司却赔了三十多万。说实话,这案子本来可以不赔的——只要公司在解除前多做一个动作。
一、法律画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能用

劳动合同解除,横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得明白: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有两个前置条件:第一,规章制度本身要合法有效——内容不违法,且经过民主程序;第二,劳动者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程度,而不是轻微过失。
这个条款保护的法益,既有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就业稳定,也有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权利义务最刺眼的特征是不对称的:劳动者只需要证明“我被开了”,用人单位必须证明“我开得合规”。这在实务中简直要命。
二、情景对比:一个动作决定输赢
我办过两个几乎一样的案子。甲公司员工旷工三天,公司直接发解除通知,结果被认定违法解除——因为公司《员工手册》里写的是“矿工”而非“旷工”,而且从未让员工签收。乙公司员工同样旷工三天,公司先发书面警告,明确告知“若再缺席,将依据《员工手册》第12条解除合同”,员工签收后继续旷工,公司解除,法院判合法。
两个案子的唯一差异,就是是否履行明确告知动作。同一部法律,同一个事实,一个赔钱一个不赔。关键不在于规章制度写得多完美,而在于你有没有在关键时刻把“规则”递给劳动者,并留下证据。别笑——现实中很多公司败诉,就败在“没让员工签收”这一环。

三、实证观察:2020—2024年度裁判文书的底色
我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4年度样本数据,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裁判中,约有37%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其中,因“规章制度未公示”或“未向劳动者送达”的占比,接近一半。还有一个更扎心的:同一家公司,连续败诉三次以上,且败诉理由一模一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换句话说,很多用人单位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懒得走“程序”。程序正义这件事,在劳动争议里是全案成败的锚点。哪怕实体上你有理,程序上有瑕疵,照样翻车。

四、风控建议:从签约前到纠纷萌芽时的三刀

事前,在员工入职当日,必须让其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附件上逐页签字,并写明“已阅读并理解全部内容”。这份签收单要存进人事档案,别用电子扫描件糊弄——仲裁员要的是亲笔签名。
事中,每发生一次违纪行为,就在24小时内发送书面《纠正通知》,列明违纪事实、违反的具体条款、可能的后果,并要求员工签收。如果员工拒签,就用EMS邮寄到其劳动合同地址,保留运单信息。
事后,如果纠纷已经萌芽,不要急着发解除通知。先复盘全过程,把违纪证据链、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材料、签收记录装订成册,再考虑走哪一个解除路径。记住,这步是你自己的“证据沙盘”,不是给律师看的。
以上三刀,缺一不可。别问我哪一刀最贵——问就是你的侥幸心理。
记住:任何一次合法解除,都必须把“告知”和“留痕”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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