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格式条款的法律画像

格式条款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本质是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缔约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也直接列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直接无效。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格式条款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与财产权益。天生就带着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拟定方掌握缔约话语权,相对方大多只有“接受或者走”的选择,根本没有协商空间。

民法典合同编格式条款原文截图
民法典合同编格式条款原文截图

同条款不同判的核心原因

同样是约定了不对等违约金的房屋租赁格式条款,有的被认定有效,有的直接被法院判无效。差别在哪?

房东甲出租一居室,合同约定:房东提前收房付相当于10%月租金的违约金,租客提前退租要付200%月租金的违约金。签约时,房东把这段条款用红色加粗标在合同首页醒目的位置,签合同的时候特意指给租客看,还让租客在这段条款旁边手写了“已阅读清楚该条款内容”,签了名。后来房东提前收房,租客主张按条款调整,法院认定条款有效。

同样的条款内容,换了房东乙。这段条款被挤在合同第八页最下面的边角小字里,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半个字没提,租客也没注意到。发生纠纷后房东乙拿条款主张权利,法院直接判这个格式条款无效。

说实话,这个结果真的不意外。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了针对免责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所有的裁判逻辑,都围绕立法者保护弱势相对方的核心目的走,没做提示,就是侵害了相对方的知情权,条款当然无效。很多拟定格式条款的商家,到了法庭才拿出来说对方已经同意,结果连个提示痕迹都找不到,不输才怪!

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小字示例图
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小字示例图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该时段北京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纠纷中,涉及格式条款效力争议的案件占比达31.7%,其中,因提供方未履行特别提示义务被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件占比高达72%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都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只是不公平的那一条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很多人以为合同里有个无效格式条款整个合同就作废了,这是完全错的。

可落地的风控建议

可落地的风控建议
可落地的风控建议

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你要做的其实不难,分三步就能避开绝大多数风险。

事前签约环节:所有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免责、限责条款,用不小于正文字号的彩色字体标注,签约当场逐条指读,让对方在每一项提示过的条款旁手写签名确认,留存合同原件。

事中履行环节:如果相对方就格式条款内容提出疑问,当场用手机录制完整的答疑过程,将答疑内容整理成文字版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字后存入档案柜留存。

事后纠纷萌芽环节:第一时间将带对方签字确认的提示页原件扫描,上传至个人云端存储备份,同时将原件放入塑封袋密封标注日期存放,不得涂改原件任何内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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