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08:47:10 分类:法理精研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具体条文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原文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特定主体的生存性居住利益,和租赁权最大的不同,是它属于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只要居住权合法设立,所有权人哪怕卖了房子,也不能把居住权人赶出去。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条文原文截图
合法与无效的一步之遥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场景,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场景:老张晚年再婚,婚前买了房子,自己生前立了遗嘱,房子归自己和前妻生的儿子继承,但约定再婚妻子可以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去世,遗嘱里明确写了居住权,后续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居住权登记。老张去世后,儿子要收房,把阿姨告了。法院判阿姨继续居住,居住权合法有效。
第二个场景:老李把房子卖给了小王,已经办完过户了,老李后悔,偷偷找自己远房侄女签了一份二十年期限的居住权合同,倒签了日期在房屋过户之前,说自己早给侄女设立了居住权,要求小王不能收房。法院判这个居住权不成立,支持小王收房。
说实话,你说哪里不一样?
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民法典明文要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签了合同没登记,你手里只有债权,根本没拿到法律认可的物权。倒签合同也没用,没登记就是白搭!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登记证明样本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常见坑点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常见坑点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裁判数据,72%的居住权主张被驳回的案件,原因都是未办理登记。
剩下的28%里,又有超过一半的纠纷,是因为合同或者遗嘱里只说了可以住,没写清楚居住权的期限、解除条件,比如只写「让我女儿住」,没说住到女儿去世,还是住到女儿买房,还是住到孩子成年。这种时候法院只能结合设立人的原意裁量,结果往往和一方当事人的预期差很多。
不过话说回来,立法本身就是给普通人留的保障工具,你不用心把规则走对,吃亏真的怪不得别人。
设立居住权时,合同或遗嘱生效后,双方共同在1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设立申请,留存加盖登记机构公章的申请回执复印件。
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如果要将房屋转借他人居住,必须取得所有权人书面签字同意,签字原件由双方各自保管。
发生居住权争议后,第一时间到属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留存加盖调委会公章的调解记录,不管是否调成,都要作为争议证据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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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居住权常见认知误区——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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